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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制度实践的另一面相

2011/03/26  浏览量:   作者:杜跃泽 李力  

    当资本和权力结合的时候,虽然打着生态保护的幌子搞开发,但实际所造成的后果是对生态的大破坏,而农民则拿起“弱者的武器”做“堂吉诃德”式的抵抗。

    国家法律让步于地方习俗
    在林权流转的实践中,地方习俗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超过了国家法律,尤其是农民基于村落成员权所形成的对山场的“共有的权利”。
    2008年笔者听说香港的一家上市公司——曼图公司,“买”了位于安徽绩溪县郝寨乡的大会山国有林场。周围几个村修路,要求曼图公司出资5万元,曼图公司不予理睬,结果一夜之间农民把山上一千多亩的山核桃树苗拔得一干二净。
    其民间法的理据是基于村落成员权的实践逻辑,地方政府也未必会站在开发商的立场上出面处理。曼图公司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2009年底,一家香港的投资咨询公司向笔者咨询在安徽投资林业的经营情况,笔者拒绝了他们。在投资咨询公司工作人员的意识里,只有投入产出的经营业绩之类的关怀,对于地方习俗,未必感兴趣。
  
    林权纠纷非林业部门能够解决
    林改所促成的农民林权的物权化,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投资商和农民对山场的市场预期。
    在林改之前,也有一些浙江老板到绩溪县“承包山”,那时,老板们只需和村组干部交易就可以了。一些承包协议中户主的签字全是一个笔迹,显然是冒签的。现在村组干部在林权问题上大权旁落,变成了橡皮图章,这于村民来说未必不是件好事。
    林权改革作为一项社会工程,虽然是林业管理部门的职能工作,但林权还涉及更复杂的村庄治理问题,已经远远超出林业部门的职能管理范围。
    笔者在调查中接触到的诸多案例,虽由林权纠纷引起,但其解决过程则与宗族观念、村落政治派系、镇综合治理等密切相关。因此,还要从基层治理的角度考虑林权纠纷的解决问题,而不单单是后林改时期的林权制度创新问题。
    据绩溪县林业局有关人员称,该县林权改革确权颁证率达90%左右,但据笔者所了解的情况,有的乡镇的确权颁证率远远低于这一比例,主要原因在于山场有纠纷,无法确权,甚至无法实地勘测。有的村组之间的林权纠纷,成为村庄派系斗争的筹码,即使将林权界定清楚了,也会引发新的纠纷。
 
    农民并非短视
    有一种很流行的说法,认为林权改革使短视的农民只顾眼前利益,致使发生新一轮的乱砍滥伐,严重影响了山区生态环境。而就笔者的调查发现,似乎农民比开发商和政府官员更关心他们生于斯,长于斯的那片土地,他们甚至在相关纠纷中很智慧地运用“生态保护”这样的语汇。
    在笔者的调查中,很多林业站和村委会干部都说,1983年林业“三定”时,倒是引发了一轮乱砍滥伐,而这次林改后,还没有出现乱砍滥伐的苗头。
    这很容易理解。1983年前后,当地农民的燃料还是以木材为主,刚从集体化束缚中解脱出来的农民又担心政策的变化。现在燃料早换成了蜂窝煤和液化气;农民建房木料用得少了;再说,上山砍树比直接从市场上购买的成本高好几倍。因此,对于林改后再发生新一轮的乱砍滥伐的担心,是多余的。倒是应该警惕唯利是图的开发商“买山”后对山林生态的大肆破坏。

    “弱者的武器”战胜资本与权力的联合
    2008年夏天,笔者在绩溪县家朋乡仙居村做调查时,遇到了一件林权纠纷,事关该村范围内的仙人庵国有林场的拍卖问题。
    仙人庵国有林场在“土改”之前的宗族时代,是仙居村许氏宗族的祠堂山。对于祠堂山,宗族有严厉的族规加以保护:村民如有砍伐,则有“杀猪封山”之规,即谁家砍了祠堂山上的树木,宗族就派人到谁家将猪抬去杀掉,宴请宗族成员。这在传统的小农经济时代,是对一个农户很严厉的惩罚。保护山林生态环境可以说是宗族“公地”实践的应有之义。土改时,祠堂山作为无益公产收归国有,后由县森林工业局管理,但森林工业局限于人力、物力,无法兼顾到全县的所有国有林场,仙人庵林场就委托仙居大队代管。在仙居村村民的心目中,仙人庵林场仍然是他们的山,山下的1200多亩稻田全赖山上的水源灌溉,仙居村村民的饮用水也是从山上引下来的,在村民的表达中,“仙人庵是我们的生命山”。
    2007年,县里委托宣城的一家拍卖公司,准备将这座山卖给浙江的老板,据说是要开采松脂。村民认为这会破坏仙人庵的生态环境,按照仙居村老支书的说法,“仙居人民坚决不答应”。之后,村里让该村一位老板参与拍卖会竞标,并最终竞拍成功。“弱者的武器”战胜了资本和权力的联合,此事遂不了了之。

(作者系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编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