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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对珍贵非遗资料和实物实行限制出境

2012/09/25  浏览量:   作者:胡玉梅  

  24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草案修改稿,重大非遗可进入世界级非遗候选库,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如不履行传承义务将被取消资格,珍贵非遗资料和实物将限制出境。

  传承人不是“终身制”

  非遗传承人并不是“终身制”的。草案修改稿规定如果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可以取消其资格,重新认定传承人。

  草案修改稿规定,代表性传承人死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另外增补并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珍贵非遗资料和实物限制出境

  对于“国宝”,我国早有规定不能出境。而此次草案修改稿对非遗项目,也做了相关规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限制经营、出境。”

  草案修改稿还强调了对非遗项目资源的保护。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护,依法限量开采,提高利用效率。禁止乱采、滥挖或者盗猎、盗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

编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