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4 浏览量: 作者:包卫兵 徐培华
近年来,全国各地因城市建设等各种因素而引发的文物“保护性拆除”现象可谓司空见惯、层出不穷。与此同时,动辄投资数十亿、甚至于上百亿的文物复古现象亦屡见不鲜。
无可否认,经济利益与文化利益的冲突、短期效益和文明传承的博弈将长期存在。一些历史文化建筑,包括名人故居、历史名街等,很多仍是现代人居住场所,不仅承载着过去,而且有发展价值。在现代城市规划中,该如何处理“新”规划与“旧”保护的关系?从总体说,我们肯定要保护好历史文化建筑,但至于某一具体建筑的去留和保护与否,则最终要以是否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大局、是否有利于优秀文化传承与弘扬、是否有利于国计民生为判断标准,谨慎地科学地加以酌定。不能为“保护”而“保护”。“保护”的目的是为了现实与大众,是为了社会的未来发展。
笔者认为,当前需要有一套具体的法律与制度保护我们的文化,健全法律规定只是一方面,更需要有关部门能够在执法上加大力度,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此外,公众也要增加历史文物的保护意识,人人都是文物保护的监督者。这样5000年中国的历史、文明、文化才能得到好的保护,城市才会健康发展。
编辑:徐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