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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向城市而牺牲三农的政策是农民贫困的基本原因

2008/08/29  浏览量:     

农民收入低、提高慢的形势严峻

   党的十六提出了在本世纪头20年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我国建设小康社会意味着全民共享、城乡共进。然而,在城市奔小康呈现大好局面的同时,与之相对的却是农民的收入水平低、提高速度慢,从而在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步履蹒跚的尴尬局面。农村的这种情况不能不引起人们的严重关注。
2002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476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03元,前者仅相当于后者的32%;1997年至2002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每年实际增长仅3.8%而同期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实际增长达到8.6%前者仅相当于后者的44%;2002年与2001年相比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4.8%而同期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3.4%,前者仅相当于后者的35.8%。由此可见,农民不仅人均收入远远低于市民,而且其年平均增长率也远远低于市民。如果这种趋势继续发展下去,那么农民的收入水平不仅永远赶不上市民,而且会进一步被远远抛在后面。此种局面,值得认真思考、深入探索。

  农民收入低、提高慢的根源

  农民收入低、提高慢的根源何在?在此归纳为“三大根源”:
  首先,农业生产的基本特点是农民收入低、提高慢的产业性根源。在农业中,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是相交织着的,使得农业生产成果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制于自然因素。其具体表现主要是:农业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速度慢;易于遭受自然这灾害,生产风险大;农产品量大值低,保存风险大;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小,变现风险大;“无效成本”高(“无效成本”指自然灾害成本、农药与化肥流失成本、农业机具季节性闲置成本等)难以回收。凡此种种都会使农业生产者处于艰难困苦的境地,古今中外无不如此,而现阶段我国尤为突出。
  其次,人地比例失调,是我国农民收入低、提高慢的资源性根源。由于1950年代在人口政策等方面的失误,造成人口过剩——尤其是农村人口过剩更加严重;与此同时我国土地资源相对不足,造成农村人地比、劳地比严重过高(即单位面积土地承载的人口和劳动力数量过大),从而人均、劳均的土地产品和农业收入难以提高。
  第三,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高速发展经济、高速发展工业等城市产业而忽视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经济战略和相应的经济政策,是农民收入低、提高慢的政策性根源。其具体表现主要是:大力发展工业及为工业服务的的交通、建筑、采矿等等经济部门,而相对地轻视农业部门;国家充分提供面向城市、市民的公共产品,保障职工、市民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养老等等方面的需要,而极少向农村、农民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使得农民基本上只能自力更生;长期以来,国家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形式,从农民手中提取了大量的纯收入,用于支持城市和工业建设;从信贷资金上来看,本来缺乏资金的农村却存在着资金流出,而资金富裕的城市却存在着资金流入;在农民收入低、提高慢的情况下,国家依然坚持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等,无异于雪上加霜。
  下面举出几个有代表性的数据和情况:
  ——1978年以来,财政支农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虽然有起有伏,但基本上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其中1978、1989、1995、1999、2000年的比重分别为13.4%、9.42%、8.43%、8.23%和7.75%。
  ——1996年以来,每年农村所得到的银行贷款大体上仅占全部贷款的11%,而且,农村得到的贷款额小于农村存款额,从而处于农村资金净流出状态。据估计每年大约5000亿元。因此,非正规金融在农村普遍存在,大体上与正规金融的比例为一比一。
  ——农业税占整个税收总额的比重,1990-1996年呈现直线上升的趋势,由2.56%上升到4.53%;1996年底,中央发布决定,要求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所以,自1997年以来逐年下降,由4.04%下降到1.87%,但至今仍然占第一产业增加值的2%。
  ——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在过去的长时期内是相当严重的。据计算,到2000年我国工农产品剪刀差相对量大约依然达到60%—70%。
此外,有人认为,国家征用农地补偿价格过低,也是影响农民收入的一大因素。撇开公正补偿标准问题不谈,其实受征地影响的只是少数城郊和发达地区的农民,它对全国农民的收入并无普遍影响,故这一因素可略去。
  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城市化严重滞后,导致城乡差距扩大即农民贫困。这种说法似是而非,甚至是本末倒置的。实际上,城市化的滞后只不过是现阶段中国农民数量大的原因,而不是农民贫困的原因。如果按这种观点行事,则我国依然应当大力推行重城轻乡、重工轻农的政策,那么,农民现状的改善岂非遥遥无期?
  总之,除了农业生产本身的特点和中国人均土地资源不足之外,农民收入低、提高慢的基本原因在于政策,即在政策上向城市倾斜而牺牲农业、农村和农民。

  全面大力促进农民减负增收的意义和途径

  全面大力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具有重大的意义。它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长期以来的种种制度安排,都是以牺牲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为代价,以保障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以明显的对于农民的不公平为代价以换取国民经济效率和和市民的福祉。显然,应当改变为:公平对待农民,保障农民福利,停止不公平的制度安排。它又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只有在城乡并肩奔小康的条件下,才能切实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显然,我们应当针对以上所述农民收入低、提高慢的“三大根源”,全面大力促进农民的减负增收:
  第一,针对农业的产业性特点,进行特殊的支持。主要包括:加强信贷支农,进一步解决农业生产的季节性资金困难;推行农业生产、储存保险制度,克服相关风险;强化科技支农,弱化农业产业特点对于农业的不利影响;对于农业生产进行直接的货币补贴,以弥补其他举措的不足。而进行直接的货币补贴,其理由是,以上种种举措,都只能弱化农业的产业特点,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它。直接的货币补贴包括出口价格补贴(如当农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而难以出口时,国家给予价格补贴)、生产资料价格补贴(即出售价格低于出厂价格)、耕地面积补贴(如欧美发达国家目前都按耕地面积对于农民进行货币补贴)
  第二,针对人口多土地少的特点,继续严控人口,严控土地的“农转非”;同时,适当控制节劳型产业、行业,大力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城乡劳动力大大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应当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劳动生产率,扩大劳动力的就业率、部分就业率、参劳率和参劳日。总之,要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尽可能在城乡非农领域中分得一杯羹。
  第三,从整体上调整重城轻乡、重工轻农的经济政策。其具体内容,除了上面提到的以外,还包括:大力加强服务于农村的各种基础设施(如交通、水利、教育、医疗、文化等等),以便提高农业生产力,提高农民生活;力求早日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社会保障政策(如义务教育、低保、医保、养老等等),使得农民逐步与市民享有同等待遇;实行普遍减负的税费制度,全面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
  全面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乃是农民减负增收问题的重中之重。其理由非常简单:农民的收入水平大大低于市民而各种税费负担却大大高于市民,而且在就业、社保等方面也不能与市民享有同等待遇,显然大大有失公平。
  具体地说,首先要全面取消农业税。其理由是,农业属于弱质产业、高无效成本产业,理应在财政上予以普遍扶持,而取消农业税便是最普遍、最实惠的扶持。取消农业税与取消农业特产税相比较,后者具有鼓励农民进一步发展农业特产的作用,其着眼点是效率;而前者则具有普遍提高农民收入的作用,其着眼点是公平。而且,取消农业税对于从事农业特产生产的农民来说,也同样具有鼓励作用。据测算,我国农民的农业税负担大约相当于每公顷100—150美元;而美国对农民的耕地面积补贴大约每公顷100—150美元。那么,与美国相比较,中国农民相当于每公顷增加了200—300美元的负担。其次,全面取消税收性质的“乡统筹”。乡级政府的一切经费,均应由国家财政支付。这样也有利于乡政府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至于农村集体经济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只要不转变为“乡统筹”,其性质就与农民对国家的负担无关;其具体项目、金额等等就应当在国家指导下,在农村集体经济内部通过民主程序决定。

  全面大力推进农民减负增收的条件

  全面大力促进农民减负增收,意味着要从国家的财政收入中拨出较大的份额用于农村,减少主要使城市受惠的财政支出的份额;意味着,在经历了多年的“以乡补城”的历程之后,实行“以城补乡”的新战略。实行此种变革,也意味着由城市、工业对于农村、农业进行反哺。一般认为,进行这样的反哺是需要条件的。据韩永文研究,从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情况来看,大体上当人均GDP达到800-1000美元,国内生产总值中农业大约占20-26%农业就业人数占全社会的比重大约为40%-45%,便意味着具备了条件。据此,中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便已经具备了条件。现在我国的经济实力已经更加雄厚,反哺农业、农村更是不成问题了。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当农村人口减少到只占全国人口的10%的时候,才有可能由国家对于农业和农村予以补贴。这意味着,我国农民在今后的几十年内依然难以看到城乡平等和实现共同富裕。从而,此种观点是非常难以令人接受的。
  简言之,加速对于农业、农村的支持,全面大力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已经具备条件,势在必行;其关键在于追根溯源,加强认识,转换政策。

编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