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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选村官谁罢免

2008/08/29  浏览量:     

本刊记者 许建起

  今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已六个年头。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已广泛深入地开展起来。
  一大批有文化、有本领、热心为村民服务的致富能手当选村委会成员,带领村民奔小康。村民自治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初步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局面,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然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又不断地面对着新的矛盾和困惑,在个别地方出现的随意撤换、罢免民选村委会干部,就是突出的问题之一。


民选村官屡遭撤换


  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惠南庄村村民王华,在2001年度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被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其后大石窝镇人民政府向其颁布了任命书。然而,2002年8月22日,该镇党委、政府召集该村党员干部开会宣布停止王华村委会主任的职务。王华不服,将镇政府告上法庭。2003年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驳回其上诉。
  山东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小官村的秦守华1999年3月经合法程序被村民选举为村委会主任。但2001年9月9日却被镇党委、政府以未完成“三提五统”、农业结构调整不力等为由撤了职务。秦守华后来将镇政府告上法庭。经几番调解,几番波折,最后以镇政府赔礼道歉、恢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秦守华撤诉告终。
  湖北省潜江市人大代表姚立法在去年新一轮村委会选举前进行普查发现,该市第四届村委会自1999年换届选举至2002年5月,329位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被乡镇组织及个人违规宣布撤换(含免职、停职、降职、精减、改任他职等)的达187人,占总数的57%。被撤免的村官和相关乡镇都声称己方“处于两难境地”。
  民选村官屡屡被非法撤免,引起了广大村民和选民的强烈不满。许多地方因此事影响了农村基层的稳定和致富奔小康的进程。


非法撤换村官的原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1/5的选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和理由,并经半数以上的选民同意,村民委员会成员才能被合乎程序地罢免职务。这是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唯一合法途径,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免。法律有如此明确的规定,为何村民委员会主任仍然屡屡被撤换?
  少数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认识还不适应村民自治的发展要求,观念陈旧,思想认识上仍然存在一些误区。比如,有的人认为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是“最先进的民主在最落后的人群中实施”,不愿意让农民群众实行自治,仍习惯于行政命令和发号施令;有的人认为村民自治搞少了看不出政绩,搞多了会引起“麻烦”,粗暴地对“不听话、不顺眼”的村委会干部随意撤换、停职或诫免。
  个别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不协调。有的党支部成员把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理解为党支部包办一切,不注意发挥村委会的作用,使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流于形式,把村委会干部架空和闲置一边。
  民选村官的民主法律素质亟待提高。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从总体上促进了村民民主法律素质的提高,但也有部分村官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既不清楚自己有些什么民主权利,更不清楚如何正确地行使好这些民主权利。有的村民甚至在村民选举中违背规则,采用贿选、拉票、砸毁票箱等手段干扰村委会选举的正常进行。这些观念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民自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农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亟待规范。比如,村民自治体制与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支持和帮助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如何指导、支持尚待从法律上和政策上予以明确;选举经费和村干部培训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经费无着落,也影响了职能部门指导工作的力度和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缺乏刚性措施,违背《村委会组织法》的行为难以查处,损害农民民主权利的案件法院难以受理,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制约了《村委会组织法》的实施等。


非法撤换后如何维权


  民选村官被非法撤换后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对撤换村干部有明确的规定,但对非法撤换村干部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惩处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指出:依据现行法律,被非法撤换的村委会干部有如下维权途径:第一个是宪法。宪法第41条规定了公民对于违法撤换的行为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那么到哪儿去控告、检举呢?一是人大,二是政府,三是政府的主管部门;他们都是有职责来解决这个问题的。第二个是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监察部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举证监督的职责,受理和控告检举的职责,有向有关政府的行政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的职责,有做出监察的权利和责任。第三个是行政复议法。根据有关规定,村委会干部的名誉权、经济权、财产权、担任社会公职的权利被侵犯,可以申请复议。第四个是行政诉讼法。该法第54条规定:对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多局限于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利的保护,而对公民民主政治权利尤其是村民自治权利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村官被非法撤换是否属于政治权利被侵犯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且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
  因此,姜明安指出,如果要切实保障村官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对现行的法律体系进行修改,包括对村委会组织法中的条文进行修改,明确非法撤换村官的责任和处罚措施等。
  当前,我国农村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继续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村委会组织法》,为加快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仍是任重道远。

编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