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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的名义,捍卫英烈荣光

2018/04/28  浏览量:   作者:童善友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中国传统文化受到很大的冲击。从“解构”“质疑”英烈事迹到身着二战日军军服拍照传播,一些肆意亵渎英雄烈士的行为,刺痛了无数人的心。如果一个国家的英雄人物可以被肆意毁谤,这个国家的整体历史也将在被怀疑和扭曲中走向虚无。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文联十大、中国作协九大开幕式上强调指出,对中华民族的英雄,要心怀崇敬,浓墨重彩记录英雄、塑造英雄,让英雄在文艺作品中得到传扬,引导人民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绝不做亵渎祖先、亵渎经典、亵渎英雄的事情。

  2018年4月2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英雄烈士保护法。

  在维护英雄烈士形象方面,该法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对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该法规定,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规范平台方面,该法规定,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该法还特别提到,对于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对于近些年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精日分子”及行为,该法也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懂自己出生前历史的人,永远是个孩子。”

  没有无数英雄烈士的牺牲和贡献,就没有今日中国人民的幸福生活。“昨天你用生命捍卫我们,今天我们用法律保护你”,在英雄烈士保护法通过后,网络上有文章打出这样一句标题,击中了无数人的内心。近百年来,为了中华民族的崛起,多少仁人志士前赴后继;革命时代,老区人民为了革命抛头颅洒热血,造就无数丰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老区和老区人民,为我们党领导的中国革命作出了重大牺牲和贡献。这些牺牲和贡献永远镌刻在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丰碑上。”

  惩治亵渎英烈的行为、明确保护英烈的责任主体、强化英烈事迹和精神宣传教育……保护英雄烈士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必将推动形成捍卫英烈、学习英烈的良好社会氛围,让英烈精神融入国家血脉和民族灵魂。

  只有这样,才能对得起为中国的革命、为新中国的诞生,付出鲜血和生命的革命前辈们!

编辑:童善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