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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变成“未成年犯罪保护法”?

2018/12/17  浏览量:   作者:童善友  

  12月2日,湖南省沅江市12岁少年吴兵持刀疯狂地杀害了自己的母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和讨论。然而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吴兵已经被释放。12月6日,他要重返学校时,引发了其他家长的强烈恐慌和反对,生怕“他到学校里又犯事”。

    人民日报对此评论:弑母少年返校 ,保障受教育权,也得厘清错与罪之别!

  按照刑法第十六条,12岁弑母男孩,不满16周年,属于不予刑事处罚的特殊对象。但应由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由政府收容教养,也是刑法规定的重要选项。执法部门面对这个母亲被弑的破碎家庭,将男孩交由亲属接回,无疑是选了对于自己来说最省事、却对这个家庭成员之外的社会容易造成危险与伤害的一条路径,这是对法律设计的错误解读,也是对社会、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

  政府部门与执法机关,应该对于每个案情充分考量,既考量管教效果,又考量社会责任与后果。只有把特殊人群的主体管教责任分清楚,把该挑的担子挑起来,才可能用专业的机构、专业的人,对特殊的犯罪群体做专业有效的管教工作,也才能达到矫正人、改造人、教育人的效果。而不是简单地对照入刑年龄,释放了之。如此推给社会、推给学校,后患无穷。

  2006年,黑龙江13岁男孩强奸了同村14岁女孩,因为不满14岁,不用承担刑责,就给放了。女孩一家上诉,得到赔偿9021块。结果男孩不满,为泄愤杀了女孩母亲,全身有19处伤口。最后被劳教1年零6个月。

  2015年,湖南一学校三名学生,分别才11岁、12岁、13岁。三人在教师宿舍门口,用棍子将52岁老师打死。之后三人清理了现场血迹,将尸体藏在床底,并拿走了老师的手机和2000块钱。然后到网吧,淡定地打游戏。

  2016年广州番禺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韦某,在14周岁之前便已经实施了多起杀害、伤害幼童案件,但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结果导致这个“小恶魔”的犯罪逐步升级。

  在陕西神木,今年15岁的女孩,被强迫卖淫;嫖客不满意,被打死,被肢解。犯下这些恶行的,有六个嫌疑人,全都未成年。

  ······

  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说得很清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问题是,现在的孩子已经不是以前的孩子了。现在的孩子,早熟。

  据统计,未成年第一次犯罪的年龄不断降低,7-13岁年龄段就开始第一次犯罪的比例已经提高到未成年犯罪总数的9.8%。

  有学者以重庆为例,重庆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作案人数一直呈上升趋势,目前已经占到18岁以下犯罪人员总数的17.7%。

  北京一中院发表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2009.6-2017.6)》也显示,从2009年到2017年,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低龄化,且手段残忍。

  法律保护为未成年人而设,但不能只保护那些犯罪的未成年。犯罪的人是得到从轻处罚了,可那些被伤害的人,得到什么了?连公平有时都无处讨要。

  还好。

  据悉,12月13日,湖南弑母案涉事男孩吴某已被带离原生活环境,由监护人及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定点监护管理。目前,吴某被送往长沙一家机构接受为期三年的管束教育,父亲将继续外出打工。

编辑:童善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