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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化进程中保护农民权益

2021/09/19  浏览量:   作者:文若兰  来源:中国老区网

  城镇开发对城市发展至关重要,目前,临汾市的城镇化进程取得了重要进展,已经进入到了快速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土地作为城镇化发展的空间载体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郊农民的部分土地被征用,产生了部分失地农民。如何在城镇化进程中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现、维护、发展农民利益这个核心,尊重城镇化发展规律,完善和落实党的重农惠农政策,坚持制度创新,坚持市场配置,坚持社会监督,加强科学管理与决策,提高保护权益与保障发展的能力。

  一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城镇化发展规律,合理引导城镇化发展。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新的重农思想观念,把解决农民问题作为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农民利益作为第一选择,把农民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从农民的需要出发进行决策和行动,关心农民疾苦、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真正把城镇化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带旺农村土地、富裕农民生活的重要途径。同时,在尊重城镇化发展规律的前提下,政府要充分发挥行政职能,领导和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城镇化的发展规划,确定合理的城镇化速度;落实和强化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加强城镇土地规模控制,真正把好城镇建设的土地供应这一关;大力发展城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科技,促进城镇化发展从外延占用农村土地向内涵挖潜存量城镇建设用地发展。

  二是改革现行的征地制度,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行为,寻找征用地主体、失地农民间最佳的利益联结,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坚持市场化方向,根据城市化发展的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等将城市土地划分成若干个区片,每一区片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兼顾政府、市场征占主体和农民三者利益,采取分类征占补偿的办法,切实保障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的权益。建立土地发展权转让制度,保障农民集体性参与分享农地转让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尤其是严格审批征地手续,避免征而不用、少征多用、未征先用,不征也用等现象的发生。

  三是建立和健全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机制。从长远来考虑,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能有效的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保障他们失去土地以后的生存权,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农民只有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失业保障和养老保障最终都落到土地保障和家庭养老。农民失去土地以后,传统的家庭养老也受到严重的冲击,因此要逐步为失地农民建立起社会安全网――社会保障,这里的“保障”不仅仅是保障离土农民基本生活的“社保”,还要为离土农民提供就业、创业的保障。失地农民再就业主要面临两方面的困难:就业能力差和就业渠道不畅,要针对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一方面,从土地出让金中抽出部分资金,为失地农民建立起一个高效率的职业培训体系,联合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的技术要求,有针对性地对失地农民进行专项技能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另一方面,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出台鼓励安置失地农民就业的政策,特别鼓励征地单位或者有关企业优先吸纳失地农民就业,要求各个职业介绍机构为失地农民服务,通过举办招聘会等途径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

  四是加强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失地农民权益。征地补偿安置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但要求政策科学合理、切合实际,还要建立一套规范科学,运作有序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以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加强对征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促进土地的节约利用;加强对土地征用和出让的审计监督,土地出让金要首先用于安置好失地农民,其次要用于群众的社会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避免一些人利用招商引资等名义,造成国有资源的流失;加强对征地和补偿安置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模擅自将农用土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和维护广大失地农民的各项权益。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涉及社会体制、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等各个方面,需要社会各方面持续不断的共同努力。只有尽快解决了农民权益受损问题,才能真正解决“三农”问题,最终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统筹城乡发展,从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融媒体中心 文若兰)

编辑: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