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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中的“好混混”

2012/08/21  浏览量:   作者:陈柏峰  

  改革开放后,乡村治理体制有所转型,国家权力从农村基层社会有所退出,公共品供给出现困境。村民基于村庄公共品供给的需求,突然发现了“好混混”,甚至觉得与其要道德高尚的村干部,不如要“好混混”。这种状况在取消农业税后也没有发生本质变化。

  这些“好混混”之所以能够受到村民好评,主要是因为能够解决村庄公共品供给问题,满足村民的需求。他们可能是一个能力比较强的村干部,能够从外界获取资源,能够对内使用强力,从而解决村庄公共品供给;也可能是一个具有“牺牲主义”精神的混混,动用自己的个人关系为村庄谋取利益,能使用自己的拳头解决村庄中的争议,从而提供公共品。

  其实,“好混混”的特点就在于,其暴力不是用来伤害村民的,而是用来解决村庄遇到的各种问题,为村庄提供公共品的;或者他的暴力虽然伤害到了某些村民的利益,但维护了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满足了多数村民的实际公共品需求。

  可以说,“好混混”履行着一种“私人执法”的功能。不过,这里所说的“法”并不是国家颁布的法律,而是村民和村庄集体基于生活需要而产生的集体情感和“地方性规范”。

  在传统熟人社会,人们应当遵守村庄的集体性决策,为宗族和村庄公共事业出力,搭便车行为违反了村庄生活基本准则,应当受到惩罚。宗族组织对之实施的是硬惩罚,而全体村民则可以对之实施软惩罚。在集体化时代,国家权力深入村庄,宗族权威被打破,村干部取而代之。他们继承了传统宗族组织的权威,承担相应的惩罚功能。改革开放后,国家权力不断从乡村社会退出,村干部的权威日渐下降,上个世纪90年代后再难维持有效惩罚。因此,地方性规范再难以被执行,搭便车和各种越轨行为层出不穷,但村民敢怒不敢恨,无法有任何作为。这时,如果有一个“好混混”出来,一身“侠义”,道德感强,愿意动用自己的力量惩罚那些搭便车者,自然很受村民欢迎,他无疑充当了地方性规范的执法者。“好混混”的暴力此时就填充了国家权力退出所留下的空隙,“好混混”充当了政府的角色,履行着“私人执法”的功能。

  正是在混混不断履行着“私人执法”功能的背景下,我们反对某些论调所希望的,通过发育民间力量来解决农村公共品问题。当前农村社会现状已经证明,一旦“国权退”,迎来的并不是“民权进”,而是灰色势力的跟进。正因为当前村庄中只有混混才能“私人执法”,也只有他们的“私人执法”才有实际效果,所以当前农村才离不开国家权力的渗透和深入。我们不能将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希望寄托在“好混混”的出现上,因为“好混混”毕竟只是混混中非常特殊的少数人。一旦放开对农村社会的有力控制,放开让“民间力量”发育,带来的必然是混混团伙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育,以及他们对村庄社会的进一步支配。因为混混团伙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成本最低,就像“好混混”“私人执法”的组织成本很低一样。他们需要的只是赤裸裸的暴力,不像政府面对村民时需要讲法讲理,也不像村民自治组织需要民主协商。显然,在当前农村社会,讲法、讲理、民主协商的成本都比较高。(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