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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生计堪忧

2008/08/29  浏览量:     

失地农民生计堪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由于土地征用补偿政策不落实,农村社会保障不到位,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成为“务农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成了农村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如何完善土地征用政策,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我们就武汉市江夏区失地农民的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一次调查,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农民失地情况严重

  江夏区原名武昌县,1995年撤县设立武汉市江夏区,属新型城区。全区国土面积2008平方公里,耕地67.5万亩;总人口648695人,其中农业人口454113人。

  据统计,自1992年以来,江夏区因开发区建设、城市建设以及交通建设等,共占用土地55575亩(含已批土地、待批土地、违法用地),其中占用耕地34584亩,占总用地面积的62.2%。在征用的土地中,“公益性”用地不足20%,80%是“经营性”用地。这些土地的征用,都是在政府的主导或参与下完成的。大量的征用土地,致使约3.5万人出现不同程度的失地,其中完全失地的农民约有1.5万人,占全区农业人口的3.3%。土地征占涉及23个村,其中有10个村完全失去了土地。

亟待解决的问题

  种田无地,难谋职业。土地被征用之后,由于村级集体经济空虚,无力安置农民就业,大部分农民只有自主择业,谋取生路。长嘴村有90户农民利用土地补偿款购买汽车、推土机、中巴、面的等70多台搞运输,占劳动力总数的17.3%;有70户靠打短工谋生,占劳动力总数的13.5%;有100户利用临近武汉的优势,从事农产品贩运,解决生活出路,占劳动力总数的19.2%。全村失地的750个劳动力目前谋到生路的不到50%。

  生活无着,坐吃山空。调查中发现,有部分失地农户,就业无路,在家闲着,生活主要依赖征地后的微薄土地补偿款维持。据长嘴村干部反映,该村农民平均到人头的土地补偿款约2万元,如果不开辟新的生存渠道,只能维持3—5年时间。

  低保无份,等待救济。据长嘴村干部反映,该村大约有5—10%的特困农户生活非常艰难。这些户主要是老弱病残户、天灾人祸户,借了不少债,领到土地补偿款后把债还清已所剩无几,他们还在等待政府救助。

  补偿无序,难以兑现。目前,对农民的土地补偿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和科学程序。补多补少,往往由村干部说了算。藏龙岛科技园区对每个劳动力按8500元给予安置补偿的政策执行举棋不定,征地3年了,仍没补到农民手中,农民意见很大。

当前开发区农民因土地被征用后遗留问题得不到解决而上访的案件时有发生。农民反映:“过去有土地,可以维持基本生存,我们不找政府;现在土地被征占,失去了生存条件,只能找政府了”。因此,妥善安置好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成为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问题。

几点建议

调整和完善现有土地征用政策。征地补偿标准太低、前后标准不一是农民上访的主要原因。江夏区一些地方上世纪90年代前期征地每亩补偿700—900元,后对每个劳动力追加5000元安置费,综合起来每亩补偿大约在3000—4000元,从1997年以后全部按8000元/亩一次性补偿。长嘴村因是开发新区,统一按荒地6000元/亩、耕地8000元/亩补偿。而紧临流芳街及庙山开发区的武汉东湖高新开发区到农户的补偿金每亩达2.6—2.9万元。农民在对比中感到心理不平衡。江夏区近临武汉市区,土地市场价格已提高到每亩8万元以上,大大高于现有的补偿标准。因此,征地补偿标准,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区位、类型、产值、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区居民的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

  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就业是失地农民的根本问题,要把就业问题放在征地之前加以考虑。目前,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是就业难的主要原因。因此,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必须搞好就业培训。各地应加大“阳光工程”实施力度,地方财政要安排专门培训经费,区(县)、镇两级组织培训,与征地企业联手,培训和提高农民适应企业用工需要的知识和劳动技能。乡、村组织应加强对在本乡本村范围内征地企业用工方面的协调,力争在培训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使用本地农民工,稳定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低保与社保问题。要把失地农民视同城镇居民,实行统一的低保政策。由征地单位或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块,统一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对目前已经失地失业的农民,按照县、乡、村、农户共同负担的原则,办理养老保险,可以采取县和乡镇出50%,村出20%,农民出30%的办法投保。同时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在今后的土地征用中,要从土地出让金中单列一块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保问题。

  建立严格控制土地征占的机制。一是严格建设用地征用管理。对征用“经营性”用地,由征用双方谈判议定,政府不得强行干预,不得从中收取交易费用,以此杜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因利好而干预土地征用。二是明确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界定政府对土地的征收权限,政府只对“公益性”用地拥有“征收权”,禁止各级政府对“经营性”用地动用征收权。三是明确“经营性”用地的征用程序。“经营性”用地的征用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办法运作,经有关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市场上挂牌出让,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受理出让。在土地征用中要充分尊重村委会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自主权,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四是建立健全土地征占纠纷的仲裁机制,在土地征占中发生矛盾和利益纠纷时,或征地一方不执行补偿政策、不履行安置义务的,由土地纠纷仲裁机构按法律程序裁决、判决和强制执行。□ (湖北省农办  武汉市江夏区委农办)

编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