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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扶贫基金专业委员会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

2020/08/12  浏览量:     

  关于印发《孝感市扶贫基金专业委员会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老促会:

  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孝感市扶贫基金专业委员会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转发你们,望各地结合实际参照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或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孝感市扶贫基金专业委员会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

                                                                          孝感市老区建设促进会

                                                                                  2020年8月1日

  

孝感市扶贫基金专业委员会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老区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老促会)扶贫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湖北省扶贫基金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和孝感市老促会《章程》等,结合工作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孝感市扶贫基金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由原湖北省扶贫基金会孝感办事处变更而来,登记备案机关为孝感市民政局,是孝感市老促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与其具有同样的慈善组织性质。

  第三条 基金会宗旨:拓展基金规模,发展老区公益慈善事业,服务老区人民,助推老区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依法募集的资金、物资、有价证券等,以及上级老促会、基金会和本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等。

  第五条 从事基金工作必须遵守本职责及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和依法、依规运作,维护捐赠人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公益慈善事业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老区公益慈善活动,支持老区建设发展。

  第七条 依法募集和管理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和各类慈善资金。

  第八条 争取上级老促会、基金会和本地政府及其部门增加对老区建设的投入。

  第九条 按照捐赠者意愿,资助本市辖区内老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公益慈善事业;开展扶贫、济困、救灾活动;资助老区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与相关部门共同探索实施“互联网+”专项扶贫等符合本基金会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

  第十条 围绕老区人民诉求和重大项目、重要工作、重点贫困村、贫困对象等开展调研,建立帮扶资助档案和项目库。

  第十一条 对帮扶对象和资助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及时服务,放大资助效应。

  第三章 基金募资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尚未依法取得公募资格前,采取定向募资方式;取得公募资格后,遵从公募有关法规开展募捐。

  第十三条 募资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海外华人、华侨和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个人等。不接受非法组织和涉法涉诉被剥夺政治权利或失信存疑人员捐赠。

  第十四条 利用各类媒体宣传造势,通过印发《扶贫捐赠优惠政策》、《倡议书》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捐款捐物。

  第十五条 发挥老促会作用,运用典型引路方式,借助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志愿者协会等多方力量,广泛合作,动员社会各界和爱心企业、爱心人士捐款捐物,力争做大做强基金块头。

  第十六条 借助“扶贫助残日”和重大赈灾活动时间节点,会同相关部门精心组织募捐活动。

  第十七条 建立域外人士“四有”档案,逐一协商支持家乡公益项目建设或对重度贫困村、贫困人口帮扶意向;探索建立与武汉及外省本地商会联络机制,拓展域外募资渠道。

  第十八条 适时开展“回访”、“回告”活动,推动捐受双方良性互动,让捐赠者放心,让受益者满意。

  第十九条 依法保护和兑现捐赠人、受益者享有的权益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条 接受捐赠必须签订捐赠协议,并由本基金会对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捐赠物品不能用于符合其宗旨用途时,可依法拍卖或变卖,其所得收入用于其捐赠目的。

  第二十一条 募集收入统一使用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捐赠票据。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专帐、专人管理和专项审批。严格审批手续,规范审批程序。重大事项由市老促会办公会议集体审定、按程序签批。

  第二十三条 所有支出凭证,必须有名称、有额度、有事由、有经办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等。

  第二十四条 所募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负责;物品登记造册、专人储藏、保管,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五条 用于基金会工作合理合规的开支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募资总额的10%。

  第二十六条 按照《湖北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及时依法搞好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机制,按期做好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及时准确报告财务状况。

  第五章 项目审定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资助的项目(除定向捐赠外),必须经项目所在单位申报、县(市区)老促会审核,市基金会评估、市老促会办公会议研究后,方能确定立项,并决定资助额度。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对每个资助项目,确定专班或专人负责监管,建立项目督办机制,并对资助项目实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资助项目按时、保质、落实到位。

  第二十九条 经市老促会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项目,由项目监管专班或专人根据项目的前期准备和进展状况,向市老促会办公会议提出建议,经审议后视其情况决定拨款时间及批次。

  第三十条 实施监督检查的专班或专人,必须做好工作日志,提供监督检查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整改。

  第三十一条 建立老区扶贫项目管理档案。每个资助项目,必须健全相关资料,做到有申报、有协议、有拨款附件、有验收报告、有图片资料等。每个项目资料必须完备规范,所有资料由监督专班或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存。

  第六章 基金监督

  第三十二条 接受登记备案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接受税务、审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审计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会章程规定,接受本基金会监事的内部监督。

  第三十五条 定期向市老促会报告财务工作,市老促会办公会议每年听取1—2次财务情况汇报。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根据捐赠协议,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和受益者应当及时如实回复。

  受益者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

  第三十七条 采取适时适当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开基金会财产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募集的资金、物资、有价证券等受法律保护,严禁侵占、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一段时间后,视其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编辑:童善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