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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史话系列】法者,治之端也

——红色法治史话

2021/09/13 浏览量: 作者:《中国老区建设》记者 胡 佳  来源:《中国老区建设》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打破一个旧世界,建设了一个崭新的中国。2021年6月28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文艺演出《伟大征程》在国家体育场盛大举行,图为舞蹈《开国大典》
 

  2021年7月1日上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代表党和人民庄严宣告,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着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这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光荣,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光荣,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光荣。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胜利。近代以来,民主与法治呈现了不同的发展途径,从革命根据地的法治建设探索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发展路径表明,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真正代表了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中国国情,获得了最广泛的群众基础,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取得辉煌成就提供了坚强保障。回望来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进行的红色法治建设探索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源头,为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奠定了坚实基础、积累了宝贵经验。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将“为人民谋幸福”作为自己的使命来坚守,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进行的红色法治建设,是从根本上保障革命斗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当家作主”。红色法治建设,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产生的,是在人民军队和根据地人民艰苦卓绝的斗争中所创造的,是在与国民党政权博弈的环境下,依靠武装斗争在夺取和建立新政权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与国民党的独裁专制统治截然不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法治以其鲜明的人民性、民主性,成为反帝反封建、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有力武器。从1927年毛泽东在井冈山开辟第一块农村革命根据地、建立“工农兵政府”和“工农兵代表会”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成立,从《井冈山土地法》颁布到《中国土地法大纲》实施,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通过到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面世,从局部执政到全面执政,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得到了最广泛拥护、支持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纲领逐渐上升为执政纲领和国家意志。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的红色法治史,就是一部从“为谁执政”到“谁来执政”的历史选择史。

  中国共产党的红色法治探索实践再次深刻揭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坚定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必将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法治事业,可以分为四个时期:

  中国共产党的创立和大革命时期(1919年-1927年),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还没有建立独立的革命政权,法律主要是服务于反帝反封建革命任务的一种斗争手段,主要由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的政纲宣言及工农运动中制定的法规条令、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的联合政府——广州、武汉国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构成,约400件。为维护统一战线需要,这一时期的法规条例一般都是采用国民党党部和各级省政府的名义公布实施,且多具有临时性特点,大多停留在文件上。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1937年),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苏区人民自上而下建立了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和工农民主政府,为苏区法治奠定了政权前提和制度基础。除制定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外,各革命根据地还制定了包括组织法、选举法、行政法规、婚姻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条例600余件,开始形成初步的红色法律体系,各革命根据地逐步建立了统一的司法机关,开展了一系列法治实践活动,红色法治春苗破土。

  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1945年),这一时期,贯彻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战略方针,各抗日民主政权在中共中央统一政策方针的指导下,因地制宜制定了大量地区性的法律条令,来实现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权、财产权、人权等各项民主权利。中共中央制定的方针政策及带有全局性的法律性文件约210余件,19个敌后抗日根据地制定了上千件法律法规,红色法律体系得以完善,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司法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红色法治生机勃勃。

  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1949年),这一时期,一方面,各解放区都制定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有力地推进了解放区的发展和各项事业的管理,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法治建设和政权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采取多种措施清理废除国民党政府的旧法律体系,确立了解放区的司法原则,实行人民民主法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开始构建,红色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用法治力量保障革命目的:从《井冈山土地法》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五四运动的爆发,让民主法治的观念开始被中国人民所接受,俄国十月革命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逐渐在中国生根发芽。列宁指出,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人民权利,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否则,它就仅仅是一张写着权利的“纸”。国民党的法治实践就是典型的例证。

  近代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解决土地所有权问题是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1905年,近代中国“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在建立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政党“中国同盟会”时便提出了“平均地权”的政治纲领,明确提出以“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为基本内容的“三民主义”,在其后与中国共产党的合作中,接受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反帝反封建革命纲领,他的“三民主义”转化演进为“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新“三民主义”。然而,南京国民政府统治集团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为幌子,用孙中山“三民主义”学说的权威来掩盖其法律的反动本质。从1912年3月11日确立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资产阶级第一部全国性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出台到袁世凯推翻共和、复辟帝制,中国出现的是一个北洋军阀割据的混乱局面。从蒋介石、汪精卫相继背叛革命导致第一次国共合作失败,到国民党南京政府颁布《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以国家根本法的方式确立国民党新军阀反动统治制度,自始至终没有对传统土地制度进行任何改革,致使绝大多数国民所关心的重大原则问题被回避了,背离人民意志和利益而最终被人民所抛弃。

  

中国共产党一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成为我党历史上制定的第一部法规。中国共产党的成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阶级理论和社会变革理论正式成为中国革命的指导思想。党的二大首次明确提出了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为中国各族人民的革命斗争指明了方向
 

  大革命的失败使中国轰轰烈烈的革命形势发生逆转,中国共产党遭受巨大损失。严峻的革命斗争现实使中国共产党不得不重新思考以什么样的方式才能使革命取得最后的成功。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召开紧急会议总结了革命失败的教训,确立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的方针。从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国民党统治薄弱的农村创建了根据地,开始了长达10年的“发动组织农民、实行武装割据”的土地革命战争。在这条中国特色革命道路的探索中,能否依据武装斗争、土地革命和根据地政权发展需要,制定出反映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条令,并严格保证其贯彻实施,对于苏区革命事业的成败作用突出。

  毛泽东在《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一文中开宗明义地提出工农武装割据概念——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武装斗争、土地革命、根据地建设,及其密切结合。强调土地革命是中国革命的中心内容,是广大农民的要求,没有土地革命,红军战争就得不到群众的支持,根据地也就不能巩固和发展。土地革命,就是以“耕者有其田”为主要任务,更好地争取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1927年10月,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部队到达井冈山,创建了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井冈山革命根据地,1928年12月,便颁布实施了《井冈山土地法》,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第一部土地法规。在井冈山根据地的影响和带动下,赣南、闽西革命根据地的土地革命、土地立法工作也迅速开展,1929年4月,红四军在兴国制定颁布了《兴国县土地法》。

  

《井冈山土地法》
 

  在革命根据地和工农红军不断发展壮大的形势下,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正式成立。这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的第一个全国性的工农民主政权,也是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一次重要尝试。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的根本大法,它将广泛分布于广袤大地上的各革命根据地与党中央之间紧密联系起来,为当时陷入低潮的革命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根据这一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各革命根据地普遍召开了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建立和巩固了苏维埃政权,为新民主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指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到达它在全中国的胜利”“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当时的革命形势下,这是一份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斗争的革命宣言,它肯定了劳动人民取得的胜利成果,又为人民指明了进一步斗争的方向,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革命力量。

  

  

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婚姻条例 

  

组织和选举法

劳动法

土地法

反贪污腐败条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与国民党南京政府在此前不久炮制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形成鲜明对比,使中国人民看到了人民民主和法治的曙光,正如毛泽东当时所说:“在两个政权尖锐对立的中国,苏维埃每一具体的施政,要立即取得广大民众的拥护,在帝国主义、国民党的反革命政策之下,受尽压迫剥削的民众,对于苏维埃每一具体的施政,简直如同铁屑之追随于磁石。”

  作为第一个真正由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的红色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积极推进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建设的同时,十分重视法治建设。《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颁布后不到一个月,1931年12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这是土地革命时期适用时间最长、实施地域最广、影响最大的一部土地法。规定,“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批准和决定没收地主的土地及其他大私有者的土地,为没收和分配土地有一个统一的制度的起见,第一次代表大会站在基本农民群众与革命发展前途的利益之基础上,采取下面的土地法令,作为解决土地问题的最好的保障。”同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成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部婚姻立法,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军婚”等基本原则。临时中央政府先后颁布120多部法律、法令,涵盖了土地、劳动、刑事、经济等方面,开始形成初步的革命法律体系。苏区的司法机关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草创到健全,从无序到规范,各革命根据地逐步建立了统一的司法机关。仅在中央根据地,就有2000余名干部从事司法工作。苏区的立法、司法、普法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国情出发等基本原则,受到了广大工农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极大地促进了革命根据地的建设发展。

  检察工作的群众路线就是始于中央苏区的检察实践。工农检察部创造性地开展检察工作,成立控告局,制定《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何叔衡亲自设计了一种木质控告箱,陈设在各机关单位和街道路口,以方便群众举报。中央苏区建立了由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信员及群众法庭构成的群众性监察组织,配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会打击各种官僚主义和贪污浪费行为。1933年秋至1934年春,中央苏区各项事业蓬勃发展。但贪污浪费、侵吞公物的现象屡禁不止,中共中央于1933年底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贪污浪费检举行动。同年12月,董必武组织制定了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文件《怎样检举贪污浪费》。同时,组织突击队深入各地大张旗鼓地宣传苏维埃法律,在《红色中华》《斗争》《青年实话》等报刊开辟《铁锤》《警钟》《黑板》等专栏,对群众揭发出来并经查实的贪污犯罪问题一一予以曝光。据1934年3月27日《红色中华》报《关于中央一级反贪污斗争的总结》一文刊载:“经过二个多月,获得很大的成绩。所检举的机关有中央总务厅,招待所、财政、劳动、土地三部,粮食调剂局、贸易总局;国家企业有中央印刷厂、造币厂、军委印刷所、中央合作总社、邮政局、钨矿公司、苏大工程处;群众团体有工农剧社、互济总会、斗争委员会等。被检举的分子有会计科长与科员10个,管理科科长及科员8个,总务处长3个,司务长4个,采办科长及科员8个,财政处长3人,总务厅长1人,局长3人,所长1人,厂长2人。共查出贪污公款2053.66元、棉花270斤、金戒指4个”。反贪污浪费检举运动取得重大成果,有力地推动了中央苏区各地廉政建设,整顿了各级党政领导机关,使其更适合于战争环境的需要,促进了第五次反“围剿”战争期间中央根据地的扩大红军、粮食收集、发放公债等工作。检举运动开展得好的瑞金、于都县的“扩红”工作,分别在1934年5月和6月提前超额完成,成为全苏区的模范。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尽管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红色法治还处于“法制”的萌芽和初创阶段,法治建设与革命斗争相辅相成,但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在广大农村根据地,探索制定出一系列适合中国国情的、符合中国人民利益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用法治的力量保障了革命的目的——让广大贫苦农民在政治上翻身解放、经济上获得了土地,从而最大限度调动了农民为自己利益而斗争的革命热情,“唤起工农千百万”。
 

抗日战争时期
——用法治力量践行民主模范:从《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到《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1937年至1945年的全民族抗日战争,总体上是在以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国民党再次合作为基础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条件下进行的。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它确信,中国有力量进行抗战并最后取得胜利,这种力量最深厚的根源是在广大人民群众之中。日本敢于欺负我们,是利用了中国群众的无组织状态,克服了这一点,我们就有了克敌制胜的基本条件。所以,必须充分地动员和依靠群众,才能坚持抗战和争取抗战的胜利,并使抗战的胜利成为人民的胜利。与国民党实行的片面抗战路线不同,中国共产党一开始就主张实行全面抗战路线,即人民战争路线。

  “九一八事变”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起点,揭开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序幕。在民族危亡的关键时刻,中国共产党首先高举武装抗日的大旗,肩负民族解放先锋的历史重任。在“九一八事变”的第三天,中国共产党发表《为日本帝国主义强暴占领东三省事件宣言》,一批优秀的共产党员从全国各地奔赴东北,领导着抗日联军,开辟了东北抗日游击区。1937年7月8日,卢沟桥事变发生后的第二天,中共中央发出通电,号召“全中国同胞与政府、军队团结起来,筑成民族统一战线的钢铁长城,抵抗日寇的侵略”。面对民族危亡的紧要关头,中国共产党团结起一切爱国力量,倡导建立了以国共合作为基础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面对大片国土沦丧的情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挺进敌后,开辟了多块抗日民主根据地。随着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中国共产党不仅成为合法的政党,还是全民族抗战的中流砥柱,敌后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的性质和任务发生了根本变化,根据地的法治建设也随之进入规范化阶段。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1937年8月25日,经过洛川会议的讨论,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在抗日战争时期的方针、任务和政策,发布了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此后,各敌后抗日根据地根据这一纲领,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以团结、抗日、民主为宗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宪法性文件和施政纲领。毛泽东认为,“抗日”和“民主”是“目前中国的头等大事”,必须把二者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抗日,或叫抗日的民主。没有民主,抗日是要失败的。没有民主,抗日就抗不下去。”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各抗日民主根据地制定的法律条令,均有保障抗战、加强团结、健全民主、发展经济、普及文化教育等的规定。

  在土地政策上,各敌后抗日根据地普遍推行“减租减息”政策,根据《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确立的“减租减息”原则,各抗日民主根据地先后制定了《减租减息条例》:1938年2月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1939年4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1941年4月颁布的《山西省第二游击区减租减息暂行条例》,等等,广泛地激发了广大农民的革命和生产热情,有效地团结了地主富农积极抗日,对于巩固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抗战时期,各抗日民主根据地都先后开展了普遍平等的直接选举
 

  抗日民主政权普遍采取民主集中制,各级抗日民主政权机构的领导人都经过人民选举产生。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规定:“凡居住边区境内之人民,年满十八岁者,无阶级、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与文化程度之差别,经选举委员会登记,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实际投票中,群众有许多创造,如采取了投豆、画圈、画杠、燃香在纸上烧眼等选举办法。边区(省)、县参议会既是民意机关,也是立法机关;边区(省)、县、乡抗日民主政府是行政机关;边区高等法院和县法院是司法机关。

  

毛泽东审阅修改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抗日民主政府组成实行“三三制”原则……这一时期,在立法上更加注重“民主性”“广泛性”和“平等性”,克服了土地革命时期部分立法或“左”或“右”的缺陷,立法更加理性、科学且紧密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得到成熟和完善。

  为把陕甘宁边区建成“民主的模范”,毛泽东亲自参加体现保障民主、人权、法治精神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改写和最后修订。他说,制定这样一个纲领,就是把抗日战争与民主制度结合起来,使边区成为民主的模范,做一个样子给全国看,给全国一个参考,成为全国的一个样本,由此来推动“全国民主化”。《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作为陕甘宁边区中后期政府各项工作的基本法,不仅为各种具体法规的制定提供了依据,还对边区政权建设,促进抗日战争的胜利起了重大的作用。

  

  以专门立法保障人权是这一时期法治建设的重要经验,主要有:山东《人权保障条例》《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等。图为1940年11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并公布实施了《人权保障条例》,这是我国人民司法史上第一部人权保障法规
 

  根据地政府对人民权利的重视、保护特别是落实,团结调动起一切积极力量共同抗日,起到了重要作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三三制”的实行,让党外人士将自己也当做根据地的主人,真诚地提出意见建议。“精兵简政”的重要建议,就是民主人士李鼎铭等人在抗日战争困难时期提出的。1942年9月,毛泽东根据10个月来推行精兵简政的情况,专门为延安《解放日报》撰写社论《一个极其重要的政策》,指出:“……假若我们缩小自己的机构,使兵精政简,我们的战争机构虽然小了,仍然是有力量的;而因克服了鱼大水小的矛盾,使我们的战争的机构适合战争的情况,我们就将显得越发有力量,我们就不会被敌人战胜,而要最后地战胜敌人。”陕甘宁边区通过三次精兵简政,出现了“兵精粮足以胜敌,政简负轻而安民”的良好局面。

  

调解的司法化——古元版画《马锡五同志调解婚姻诉讼》
 

  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当时的陕甘宁边区的创造。其核心是司法审判的民主化:深入基层和农村调查研究,了解案情,不搞坐堂办案,提高办案质量;不拘形式,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注意倾听群众的声音,尽量做到将边区的法律和群众的意见相结合,让人民群众满意。司法为民、方便群众的司法原则在陕甘宁边区不断发扬光大。面对文盲率较高的边区民众,大幅度精简司法程序,不收诉讼费、送达费和抄录费,起诉口头和书面均可,书面诉状不拘格式;为适应群众生产生活相对较为分散的特点,“走出衙门,深入乡村”“早晨,晚上,山头,河边,老百姓随时可以要求拉话,要求审理案件”。

  

《刘巧儿》就来自发生在1943年陕甘宁边区的真人真事,反映的追求婚姻自由、反对包办、买卖婚姻主题,以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为依据的。图为陕甘宁特区婚姻证
 

  1944年11月5日,习仲勋在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作题为《贯彻司法工作的方向》的讲话,提出司法工作人员要时刻“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方面”、“不当‘官’和‘老爷’”,强调司法工作是替老百姓服务的,不能像旧司法机关那样把屁股坐在少数统治者的怀里。司法工作方针是要“团结人民,教育人民,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越是能使老百姓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少打官司,不花钱,不误工,安心生产,这个司法工作就越算做得好。”习仲勋坚持司法为民的实践,“为抗日战争后期绥德地区的大生产运动、整风运动创造了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更是为整个陕甘宁根据地人民创造了一个安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切实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不讲革命资历、牺牲贡献,也不论地位、功劳、职务,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黄克功、肖玉璧案件的办理结果,让广大边区群众深刻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在真心践行民主,真心实意为老百姓谋幸福。

  1937年10月5日,在延安发生了一起大案。时任延安抗日军政大学第六大队大队长的黄克功,因恋爱问题枪杀了陕北公学女学员刘茜。事件在边区内外震动极大。黄克功1927年参加革命,经历过长征,在娄山关战役中立有大功……在国统区,国民党的喉舌《中央日报》将此事件作为“桃色事件”大肆渲染,攻击和污蔑边区政府“封建割据”“无法无天”“蹂躏人权”。案件发生后,黄克功请求“戴罪立功”。部分人也认为黄克功有功于革命,抗战需要他这样的战士。1937年10月12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陕北公学的操场召开了公审大会,依法判处黄克功死刑、立即执行,并向大会宣读了毛泽东的来信,信中强调“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

  1933年参加革命的老红军肖玉璧,作战英勇,仅身上伤疤就有90多处。1940年,国民党加紧对陕甘宁边区的封锁,边区经济极为困难,担任清涧县张家畔税务分局局长的肖玉璧却私自把边区极为稀缺的食油、面粉卖给国民党破坏队。案发后,肖玉璧携公款潜逃,最终钱花完了又回到清涧,被组织发现后逮捕。经核查,肖玉璧在任内共贪污公款3050元,根据《惩治贪污条例》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边区政府对此案很重视,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由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亲自担任审判庭长。1941年10月14日,雷经天就肖玉璧一案致信边区审判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林伯渠:“兹将肖玉璧贪污案全卷寄上,请再复核。此案应否照前决定判决执行,希为指示办理。”1941年底,边区高等法院依法判处肖玉璧死刑。肖玉璧自恃对革命有功,向毛泽东写信,希望念他过去作战有功,能让他上前线在战场上战死。慎重起见,林伯渠带着肖玉璧的信面见毛泽东。毛泽东坚定地回应道:“你还记得我怎样对待黄克功吧?这次和那次一样,我完全拥护法院判决。”1942年1月,肖玉璧被依法执行枪决。

  相较于国统区,国民党将领张灵甫杀妻因一道政策便可以“戴罪立功”(卢沟桥事变爆发后,南京国民政府下令,所有服刑官兵,除“政治犯”外,一律调服军役,并保留原来军衔),我们党领导的根据地法治建设不仅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法外开恩、绝不以功抵罪,而且对党员干部有着特殊的、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使边区干部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增强了法制观念,也使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军队、边区政府的威信得到很大提高。

  

党的七大召开,毛泽东思想被确定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图为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代表步入会场
 

  当时的陕甘宁边区成为“全国最进步的地方”。1940年2月1日,毛泽东在延安民众讨汪大会上演讲时指出,“这里是民主的抗日根据地。这里一没有贪官污吏,二没有土豪劣绅,三没有赌博,四没有娼妓,五没有小老婆,六没有叫花子,七没有结党营私之徒,八没有萎靡不振之气,九没有人吃摩擦饭,十没有人发国难财。”

  

八路军留守兵团政治部给陕甘宁边区赠送的“民主典范”牌匾
 

  正如朱德所指出的,“实行民主真行宪,只见公仆不见官。”中国共产党在广大敌后抗日根据地,借鉴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经验,结合抗日统一战线的实际,相继制定、颁布各种法规和条例,将民主和法治紧密结合,通过法治建设切实保障了根据地人民的民主权利。中国共产党以自己的政治主张、坚定意志和模范行动,在全民族抗战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越来越广泛的人民群众了解和认识了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在全中国政治生活中所占的比重,和抗日战争前相比大大增加。猖獗一时的日本侵略者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取得完全胜利,成为中华民族走向复兴的历史转折点。
 

解放战争时期
——用法治力量确认人民胜利:从《中国土地法大纲》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国在战后面临的是两种命运、两个前途的斗争。毛泽东说:“土地制度的彻底改革,是现阶段中国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如果我们能够普遍地彻底地解决土地问题,我们就获得了足以战胜一切敌人的最基本条件。”

  

周立波的《暴风骤雨》和丁玲的《太阳照在桑干河上》就是以1947年10月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为背景的。图为村民往墙上抄写《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8年8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在河北省石家庄召开,会上颁布了《华北人民政府施政纲领》
 

  抗战胜利初期,解放区仍实行“减租减息”政策。内战再起,地主与农民矛盾日益尖锐。为满足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迫切要求,发动农民准备自卫战争,中国共产党对土地政策再次进行了调整,重新确立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决定把抗战期间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转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新土地政策。1947年7月至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一个彻底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它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这就公开举起了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革命旗帜。

  《中国土地法大纲》指引着在封建制度压迫下的亿万农民汇入伟大的民主革命的洪流。根据这一大纲的具体规定和党的相关政策,各个解放区都普遍制定了适合本地区客观情况的土地法规,开展了深入彻底的土地改革运动。土地制度改革是从根本上摧毁中国封建制度根基的社会大变革。在解放战争胜利推进的同时,中国的社会变革也在深入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不仅在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中,而且在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创造了过去中国任何政党不曾有过的丰功伟绩。中国最主要的人民群众——农民进一步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自身利益的坚决维护者,因而自觉地在党的周围团结起来,这就为打败蒋介石、建立新中国奠定了最深厚的群众基础。

  经过土改运动,到1948年秋,在一亿人口的解放区消灭了封建的生产关系。广大农民的政治觉悟和组织程度空前提高。在“参军保田”的口号下,大批青壮年农民潮水般涌入人民军队。各地农民不仅将粮食、被服等送上前线,而且组成运输队、担架队、破路队等随军组织,担负战地勤务。他们还广泛建立与加强民兵组织,配合解放军作战,保卫解放区。人民解放战争获得了足以保证夺取最后胜利的取之不竭的人力、物力的保障。

  担任过北京大学校长、同美国和蒋介石关系密切的蒋梦麟后来对美国国务院人士说:中国正在进行一场社会革命。共产党认识到了这一点,并且抓住了这场革命的领导权。所以他认为:美国无论怎样做,最多能推迟国民党的失败,却不能改变其结果。

  随着解放战争由战略防御向战略进攻转变,中国共产党开始策划建立全国性的政权。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口号,号召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筹建民主联合政府,得到了全国各民主党派的热烈响应。1948年5月9日,中共中央决定将晋察冀、晋冀鲁豫两个解放区合并为华北解放区,两边区政府合并为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由董必武担任主席。1948年8月6日,董必武被推选为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主席。1948年8月7日,董必武主持召开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在大会上致开幕词时指出: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将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前奏和雏形,是中国民主革命历史中划时代的一次大会。在董必武的领导和推动下,华北人民政府13个月间制定颁布了以《华北人民政府施政纲领》为代表的200多项法律、法规、条令、条例,有力地促进了华北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的开展,也为中国共产党实现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从游击政权转变为正规政权作了积极探索。

  在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半年之际,董必武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阐述法律的本质,致力于废除旧的法律体系,建立新的完整的法律体系。他认为,法律是社会生产关系在立法上的表现形式,通过国家权力而实现其强制力,是阶级斗争的形式及工具,而所有旧的封建地主官僚资产阶级的法律,诸如六法全书之类,都是蒙蔽阶级压迫的实质,根本是反动的,所以必须以无产阶级的正确的法律观,总结人民革命多年来的政治措施及对每一问题的处理方法,而后草拟新的法律条文,这样才能符合人民的意志。

  三大战役后,蒋介石受到内外部压力所迫,不得不于1949年元旦发表“求和”声明。但他在声明中,还提出妄想:要保存国民党制造的从来不为人民承认的“宪法”,保存他所谓的“法统”,保存反动军队等,否则就要同共产党“周旋到底”。针对这种情况,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在1948年12月30日为新华社所写的新年献词中发出了“将革命进行到底”的伟大号召。1949年1月14日,毛泽东以中共中央主席的名义发表关于时局的声明,严正指出:虽然中国人民解放军具有充足的力量和充足的理由,确有把握,在不要很久的时间之内,全部地消灭国民党反动政府的残余军事力量;但是,为了迅速结束战争,实现真正的和平,减少人民的痛苦,中国共产党愿意在惩办战争罪犯、废除伪宪法和伪法统、改编一切反动军队等八项条件的基础上,同南京国民党政府及国民党地方政府和军事集团进行和平谈判。

  因此,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是当时迫切要做的工作,也是适用新法律的前提条件,更是体现了当时的政治立场。1949年3月31日,华北人民政府颁布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不得再援引其条文”。该训令揭露了国民党的法律的本质是为了保护封建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统治与镇压广大人民的反抗,它是广大劳动人民的枷锁。此外,训令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司法工作者,“用革命精神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学习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来搜集与研究人民自己的统治经验,制作出新的较完备的法律来”。

  

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胜局已定,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实行什么样的社会制度,这个问题摆在了全国人民的面前。在中国共产党的号召和主持下,1949年9月29日,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制定的符合中国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国家大法,成为中国人民的大宪章,在一个时期内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关于国体和政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共同纲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以及组建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奠定了宪制基础和法理依据。会议还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一致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被国民党严重破坏的政治秩序与民主氛围重新建立起来,以《共同纲领》颁布为契机,中国共产党在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的同时,加强了与各民主党派的联系,很好地发挥了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民主协商的积极性。解放区乃至整个中国也在此民主思想的影响下,呈现出人民得以当家作主、党派间活跃繁荣的局面。《共同纲领》成为了一个模板和典范,连接了两个时代,宣告了一个旧的制度被新的制度所取代。《共同纲领》颁布之后,各党派纷纷表示支持和欢迎,随即宣布以《共同纲领》作为本党派的基本纲领,并加上了“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也为后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

  伴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最终胜利,国民党政府的统治被彻底终结,原本处于统治阶级地位的官僚、资本家被彻底打倒,中国的政治格局发生了巨变,广大劳动人民成为了国家的主人。以“人民”作为政府机构和司法机构等的名称,突出政权组织和政府机构的人民性,并以人民作为最直接的权力来源,“让人民监督政府”成为了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时期最具代表的法治思想。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是中国人民基于自己的切身体验所确认的客观真理。这一点,甚至也得到了来自国民党营垒的一些人士的肯定。1949年6月26日,留在北平的原国民党政府代表团团长张治中在他所发表的《对时局的声明》中说:“我居留北平已八十多天了,以我所见所闻的,觉得处处显露出一种新的转变、新的趋向,象征着我们国家民族的前途已显露出新的希望。”他说:“我以国民党党员一分子的立场只有感到无限的惭疚,但是站在国民一分子的立场说,又觉得是极大的欣慰。我们中国人毕竟还有能力把国家危机挽转过来,还可希望把国家搞好,断不是一个没出息的民族,已可得到证明。”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的红色法治实践揭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中国共产党引领的发展道路不是单凭任何人的愿望和意志就能形成的。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走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的选择,中国人民的选择。

编辑:刘浩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