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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保护红色文化资源,代表委员建议提速

2021/03/10

  通过国家立法保护红色文化资源,是弘扬革命文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坚持精细化立法的生动体现,对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多名代表委员提出了当前红色文化资源保护面临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红色文化的物质载体灭失损害现象较为严重、红色文化的精神内涵遭受历史虚无主义的侵蚀、红色文化的不当利用现象较为普遍等。

  如何解决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法律资源不充足、顶层设计不完善、标准规范不明确、实践操作不统一等问题,系统规范红色文化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弘扬利用、保障措施,代表委员提出了他们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靖认为,目前,国家层面尚无相关上位法,没有明确对红色文化和革命传统传承弘扬的具体要求,致使保护利用的法治保障尚不完备。建议,开展国家层面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立法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黄浦区委书记杲云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法》。他认为要聚焦“合理界定红色文化资源的内涵、明确立法基本原则、建立科学认定制度、明晰各方责任、强化非国有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突出合理利用”等方面,通过顶层设计整合各地立法实践,加快制定全国性的法律规范,将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有机结合、形成合力,解决地方立法“碎片化”问题,促进全国红色文化资源协调、规范、有序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闵行区副区长刘艳认为,现在很多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一个立法都是地方性的。在国家层面立法的话,实际上对于红色文化资源概念的定义,保护边界、责任认定,什么可以保护、应该保护到什么程度,能够更加明确和统一。今年全国两会,她提交了关于制定我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法》的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建议,明确红色文化概念、确定主管部门、完善分级保护和利用制度,因地制宜加强红色文化保护传承。龙翔说,在已出台的23部有关地方立法中,对红色文化的认定,有的仅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有的则包括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对红色文化这一核心概念的准确理解不仅是立法问题,更涉及意识形态领域,应当由国家作出严肃统一的顶层规范,避免地方出现理解偏差。针对现有地方管理体系下多头管理、条块分割、资源整合不足的问题,由国家明确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确定主管部门;构建红色文化资源认定和分级分类保护的基础性制度,加强对红色文化资源的科学解读;对不同类别、不同价值的红色文化有差异地开展传承和发扬。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朱晓进建议,要成立红色资源保护与开发领导机构,建立红色旅游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结合全域旅游规划,尽快编制或适时修编各省市区的红色资源保护与开发总体规划。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文联主席鄢福初,聚焦的是农村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

  鄢福初说,农村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工作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部分地方党委政府对红色文化资源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农村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灭失严重并缺少系统保护、农村红色文化遗址遗迹的修缮保护不专业不规范、很多农村红色文化故事和史实面临失传、基层对红色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力度不够。为此,鄢福初建议,在全国开展红色文化遗址普查,推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立法,并出台关于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政策性文件。通过政策性文件的出台,推动全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鄢福初建议,政策性文件中包括但不限于五个方面的内容:鼓励各类专业人才参与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制定红色文化遗址保护与修缮的标准;要求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开展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鼓励各地收集整理汇编红色故事、红色史实、创作红色题材的文艺作品;鼓励各地创新探索利用红色文化资源推动文旅融合,助推地方经济发展。

  鄢福初建议,将农村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选择资源相对集中、条件相对成熟、基础相对较好的村、镇等,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重点培育扶植,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乡村旅游,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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